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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況下,需重新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環評)?需要重新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環評)的具體情況: 1.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準后超過五年未開工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這意味著,如果項目在環評文件批準后五年內未開工,則需重新提交原審批部門審核。 2. 建設項目性質、規模、地點、工藝或環境保護措施發生重大變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三條:
因此,若建設項目發生以下重大變動,需重新進行環評:
3. 噪聲、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根據(環辦環評函[2020]688號) 關于印發《污染影響類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的通知中的規定:
如果這些方面的防治措施發生變化,并且對環境產生更嚴重的負面影響,則需要重新進行環評。 4. 固體廢物利用處置方式變化同樣依據(環辦環評函[2020]688號):
當固體廢物的處理方式發生上述變化時,也需要重新環評。 5. 事故廢水暫存能力或攔截設施變化導致環境風險防范能力降低根據(環辦環評函[2020]688號):
如果事故廢水的管理設施發生變化,并削弱了環境風險防范能力,則需要重新環評。 6. 區域環境變化顯著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第四條和第五條的相關內容:
如果建設項目所在區域的環境狀況發生了顯著變化,例如新增敏感目標或污染源增加,可能需要重新評估環境影響。 7. 環境保護措施失效或不符合要求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第四條:
如果現有環境保護措施無法滿足現行法律法規或標準要求,也可能需要重新環評。 總結需要重新環評的主要情形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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