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中、事后監管的概念
根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第十五條: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后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通過‘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制度,強化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后監督管理!
此處“事中監管”指在建設項目施工、調試及試生產階段,對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落實情況、污染防治措施實施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工業垃圾處理
“事后監管”指在建設項目竣工后,對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情況、驗收報告公開情況、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許可要求等進行監督性檢查。工業固廢處理
二、事中、事后監管依據
根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第十五條: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后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工業垃圾處置
同時,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3號修訂)第二十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設計、施工、驗收、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情況,以及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的其他環境保護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此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質量、環境監測、突發環境事件以及環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排污費的征收和使用情況等信息。”
綜上,事中、事后監管依據包括:
-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國環規環評[2017]4號)干燥劑處置
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的責任主體
根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第四條:
“建設單位是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標準,組織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確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投產或者使用,并對驗收內容、結論和所公開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在驗收過程中弄虛作假!
因此,建設單位是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的責任主體。
四、事中、事后監督管理的內容
根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第十五條:
“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落實情況、竣工驗收等情況進行監督性檢查!
根據第十六條:
“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已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或者在驗收中弄虛作假的,或者建設單位未依法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的……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另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結合《環發[2014]197號》第五條:
“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實際排放量超過許可排放量的,或替代削減方案未落實的,不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并依法處罰!
因此,事中、事后監督管理的內容包括:
- 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落實情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 排污許可證申領及執行情況(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項目);
- 環境風險防范設施、應急措施落實情況(依據環發[2012]77號、環發[2012]98號)。
五、信息公開
根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第四條:
“建設單位……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建設單位應當將驗收報告以及其他檔案資料存檔備查!
根據第十五條:
“監督結果向社會公開!
根據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時向社會公開違法者名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環境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及時向社會公布違法者名單。”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建設項目有關環境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及時向社會公開違法者名單!
綜上,信息公開內容包括:
- 對環境違法者名單(包括未驗先投、弄虛作假、未公開驗收報告等行為)向社會公開;